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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进展与阻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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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明代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御使与六部尚书并称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与明宣宗的敕谕要求,还得作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职责那样: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势必有“搏击”之嫌,失大臣之体,极易为朝廷招怨,一旦弹劾有误,也无回旋的余地。因此,“搏击”之事应让那些地位不高、资历不深、年纪较轻、顾忌较少的官员去干。用明太祖的话,是应该建立一种“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维”的监察体制。基于前代经验,鉴于现实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

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成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

除了在京主持院务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都察院还有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统,即巡抚系统。举凡地方政务、军务、财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特殊事务如盐政、茶政、马政等等,均由这个系统掌管。巡抚的名称,产生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成祖派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不论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情完毕复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称巡抚,或称镇守,后因为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隶属,公文往来多有妨碍,定为都御史。

虽然在事实上巡抚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地方化、制度化),但在编制上仍属督察院都御史们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的官员,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以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乃至监管兵部尚书或侍郎(巡抚兼军务的官员加提督,有总理地方军务加赞理或参赞,所管辖多、责任重大的官员加总督。其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都因特别情况设立。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官员,都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抚地方(明似无以都察院右职专为督抚兼衔之制),即是为了使官名整齐划一,也是为了强调督抚和都察院在编制上的隶属关系。无论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个等级。(此外,也有因官员流品问题,科道言官为清流,其流品高于一般地方官,给外派大员加都察院御史衔亦有显示尊荣之说)

刑部,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刑部具体职责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

不得不说,许沧溟多年的办案经验,让他差一点就猜到了真相,当然,还是差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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