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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奴才毁亲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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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去通报,宗人府宗令来看望兄嫂。”岳乐离着小门更近些,就自己通报。

“王爷稍侯!”门人急忙缩回脑袋,吱扭一声关上小门,听脚步声是跑远了。

“唉!”岳乐长叹一口气。

不过一会儿,院内脚步声嘈杂起来,紧接着府门左门大开,一个十三四岁模样的少年快步迎来。还没等身为郡王的岳乐给亲王侄子行礼,刚出大门的少年居然噗通一声跪在月台上,抽泣着说道:“四叔救我!”

“快快起来,进去说话!”岳乐回身望望空空荡荡没有人影的黑暗巷子,也不再搭理跪在地上的富绶,直接抬腿进了显亲王府……

顺治十二年九月初四日,御门听政。

宗人府宗令、安郡王岳乐呈上了显亲王富绶的题奏,自请削爵降级。福临让岳乐当场念给众位议政王大臣听闻。

奏本里的主要内容有:

一、陈数自己罪责:不识天威、误伤钦差(皇子玄烨);家奴性劣,当街闹事、殴打朝廷命官(季开生);棋主(富绶)年幼、能力薄弱;兄弟(星保)顽劣,纵奴行凶;家父(豪格)早亡,子嗣承爵,皇恩浩荡,却枉负圣恩;镶白旗管理混乱、战力日减,不能承担太祖太宗和当今皇上之重托,等等。

二、惩罚措施:闹事家奴十数人,交尚方院按律惩处;带头之人星保,夺宗室旗藉,圈宗人府;显亲王富绶,念其年幼无知,自请降为郡王,交出镶白旗一旗旗务,请皇上亲领,等等……

这一下子可是在朝会上造成了巨大的震动!

正蓝、镶白、正红、镶红、镶蓝这下五旗的旗主,此时除了跪在地上的镶白旗旗主、十三岁的显亲王富绶,其他人都是不敢作声,齐刷刷看一眼御座上的皇上、瞪一眼跪在月台上的富绶,心思飞快。

福临哈哈一笑,说道:

“各位议政王不必紧张,朕已经亲领上三旗,这下五旗之事,你们会同宗人府慢慢商议。”

不等众位王爷贝勒松快一口气,福临接着厉声说道:

“但是,劣奴伤主,其罪当诛!本朝自有规矩,朕即是八旗共主,你们旗下兵丁家奴,虽有亲疏,却都是朕的民人奴仆!多罗贝勒玄烨奉旨出宫办差,却被一个家奴所伤,你们都在做些什么!你们把一帮狗奴才看得比大清的国祚更加重要不成!”

“哗啦啦”,殿下所有臣工齐齐下跪,高声颂唱:“臣等(奴才)罪该万死!”

福临满意的看了一眼脚下,接着说道:“着……尚方院,按律严惩:带头的张姓家奴,斩立决!犯事的劣奴,一个不少,全部斩监侯[5]!星保顽劣,革去宗籍,流徒呼玛尔!八旗家奴如何调教,你们这就去和宗人府会商,拿不出个办法,不要来见朕!哼!”

说完,福临头也不回的走了,只有吴良辅知道,转过身来的皇上主子,却是一脸的喜悦和期待……

[1]清朝时期,**南面,正阳门(俗称“前门”)之北,原有一座三阙的大清门(明时称大明门,民国时叫中华门),其北侧左右各有东西向廊房110间,称“千步廊”,又东、西折有向北廊房各34间,东接长安左门,西接长安右门,皆连檐通脊。面北为天街,即今长安街。旧时千步廊是中央政府机关的办公之地,主要是六部、五府和军机事务的办公地。办公按文东武西的格局,文官在东千步廊,武官在西千步廊。

[2]就是今天的东交民巷和西交民巷。清初,东交民巷和西交民巷原本是一条街巷,最初的名字是叫“江米巷”。元朝时候,从南方运到北京的糯米,都是在这一带卸货集散,由于北京人管南方的糯米叫江米,久而久之,这里就被老百姓叫作“江米巷”了。后来,明朝修建棋盘街,将原来的江米巷截断,东面的称“东江米巷”,西面的就叫了“西江米巷”。当年东江米巷西口有座“敷文”牌坊,西江米巷东口有座“振武”牌坊,一文一武,遥遥相对。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城。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列强们一口吞下了整个东交民巷地区,这里成为“国中之国”。西方列强按照自己的喜好,在离紫禁城咫尺之遥的东交民巷大兴土木。这里的行政管理权完全归使馆所有,东交民巷实际上成了中国人不准进入的禁区。此时的江米巷早已名不副实,东江米巷也就因其谐音改叫“东交民巷”了。

[3]东长安街以南的正义路原名御河桥。明代初年,御河南出皇城以后,放弃了通惠河故道,沿着一条新开辟的河道笔直向南,穿过正阳门东水关,进入南护城河。在这段新开的河道上,依次横架了三座石拱桥,东长安街上的北御河桥、江米巷(今东交民巷)内的中御河桥和紧靠城根的南御河桥。到了清代后期,这段御河被划入了外国使馆界。1901年使馆界拆除了南御河桥,改为暗沟,作为六国饭店的停车场。1926年,又改中御河桥以北至长安街一段的御河为暗沟,路面中间辟为绿化隔离带,仍以原来的东西河沿为通道。1924年刚通有轨电车时,此地曾有“御河桥”一站。到了上世纪30年代南河沿改为暗沟以后,北御河桥也被拆改为马路。抗战胜利以后,命名御河桥东侧路为兴国路,西侧路为正义路。新中国成立后,两侧统一命名为正义路。

[4]满洲将士,上至诸王贝勒,下至八旗兵丁,都以打仗为职业,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在京畿地区圈占了大量田地后,继续推行辽东的编庄制度,役使奴仆壮丁从事生产。汉族农民投靠满洲人为奴,称为“投充”。

[5]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分死刑为绞、斩立决与绞、斩监候两种。绞监候、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而绞立决、斩立决则是一种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清朝有专门处理绞、斩监候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外金水桥西的右长安门内,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二是朝审,即在秋审之后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经秋审、朝审的案件,其处理的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即罪行属实、量刑确当,应当处决;缓决,指情节属实、危害性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指案情虽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需要留下来奉养和祭祀,乃对囚犯决杖带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由于秋审和朝审的结果减免了大部分斩、绞监候死囚的死刑,也有利于体现"慎刑恤罪"的原则,因此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大典"。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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